北大附中诉称,该校发现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富泰公司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以及宣传资料中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商标和图案商标。该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两公司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北大附中起诉要求两公司赔偿5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道歉。
富泰公司和万方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北大附中和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曾就合作办学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教投公司可以以其名义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的字样及标识;两被告为北教投公司开办京东学校建设校舍,有权在项目销售期间使用“北大附中”字样和标识。
第三人北教投公司辩称,北教投公司与北大附中签署合作协议时,北大附中未取得相关商标权;该公司与北大附中的合作关系均得到北大附中的许可和确认,北大附中也接受了办学回报款,该公司以及本案被告均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北大附中的请求,两公司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理认为,北大附中对七所学校收取“办学回报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北大附中对京东学校的举办予以认可。未名1898楼盘在宣传中使用“北大附中”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侵权。两公司将京东学校作为北大附中分校入驻其楼盘作为事实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