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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仁大房产如期交房 业主诉违约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4-04-08   来源:楼盘网  作者:
    市民肖某于2011年11月与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子山庄)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肖某因与开发商对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存在争议,未领取房屋钥匙。双方协商不成,肖某向法院提

     近日,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业主诉开发商违约的诉求再次被驳了回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原来,市民肖某(个体户)于2011年11月与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骆仙西路西子山庄一期项目,一套建筑面积为130.62平方米的电梯房,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肖某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该建设项目竣工后,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组织了验收,并在2012年6月27日采取了短信等相应方式向业主发出了按期交房的通知。肖某因与开发商对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存在争议,未领取房屋钥匙。双方协商不成,肖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请求事项包括:请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赔偿房屋层高误差损失。

     一审法院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认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商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涉案房屋交接时是否出示了合同的证明文件。另外,涉案房屋实际层高是否构成违约。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辩护人进行举证并阐述了各自的诉讼理由。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规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非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主体即建设、施工、监理、勘查、设计五单位共同达成同意竣工验收意见,并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此外,开发商所建工程的房屋室内层高经过规划审批为 2.9米,施工时没有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因此,肖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3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关于此案,郴州仁大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邝洪波,出庭参加了诉讼。邝律师认为,开发商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交付条件,可以交付受买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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