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原文:
我是一名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我独子刘伟于
投诉者为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自称为越战老兵。其独生儿子于2014年7月10发现死于金桂苑楼盘4号楼。投诉的主题是:儿子离奇死亡,派出所不立案。
调查:
开发商张姓经理:刘伟是偷东西摔死的我们没有任何责任
郴江派出所李所长介绍:7月11日(星期五)凌晨零点零4分接到报警,金桂园工地发现小偷。随即,出警。但民警在金桂园工地和楼盘找了几圈,并无发现。早晨8点01分,再次接到报警,在金桂苑发现一具男姓尸体。再次出警后,发现死者为男性,脸朝下,双手交叉腹部位置。死者身上没有任何身份信息。这时,守夜民工反映了一个情况,当日凌晨警察走后,他们在二楼发现小偷,并且抓了一个,其人齐某某承认是到工地偷取钢管之间的扣子。为了逃离惩罚,齐某被要求出钱私了。但齐某说自己身上没钱,后来他带着民工在某市场找到一个朋友借钱,但朋友也没钱,但答应担保,于是齐某打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民工就放他走了。为了落实死者的身份,公安民警找到了为齐某担保的人,并通过他找到了齐某,齐某看了死者后,说死者叫刘伟,和他一起来行窃的。还有一个伙计,小名叫“勾子(音)”不知其真姓名,平时一起玩,但并不知道他的名字,更没有联系方式。至于刘伟住在哪里他也不知道,他们认识也不久。然后,通过附近的驻村民警和村干部,才找到刘伟的家属,叫他们到火葬场辩认。法医在通过初步堪查后,认为尸表符合高空坠落情形(两手骨折),伤势符合高空坠落特征。家属提出要看现场,提出为什么有伤?解释地面不平,掉下楼的过程中刮擦所致。
随后,派出所民警对当晚守工地的民工进行了调查。民工反应,因为偷东西的有三个人,一个人往左,两个人往右。他们怕自己吃亏,便追了左边的人。而右边逃跑的是勾子和刘伟无疑。说法是因为死者坠落的位置正是刘伟和勾子逃跑的方向。他们抓了齐某,忙着和他私了,就没管逃跑的那两个人了。
派出所民警正是根据法医对死者尸表的见解和民工的讲叙,认为不构成他杀条件,死者是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从高楼坠落而亡。因此,不是刑事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和条件,因为该案未发现犯罪事实,未发现有人需对他的死亡负责。“目前尸体解剖结果没有出来,如果尸检结果有新的发现,证明有他杀嫌疑,我们当然还是会立案侦查。”李所长如是说。“民事方面不属我们公安管,但愿意配合。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死者家属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据我们了解和与开发商沟通,他们认为他们既没有刑事责任也不会负担民事责任,而且人死在他们楼下,给他们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死者家属:我们只希望找到亲人莫名离奇死亡的真相
事情发生后的第五天下午,死者的父亲和表姐再次来到本站,请求媒体监督,寻找刘伟离奇死亡的真相,并出示了一份书面材料,对开发商提出的偷东西摔死的说法和公安不予立案提出七大疑点:
一、说刘伟是自己偷东西时摔下,有什么证据?既无脏物又无交通工具他到工地上能偷什么东西?因此,说他当时是到工地偷东西完全是为了逃脱责任而捏造的事实。
二、据法医鉴定刘伟的死亡时间是零点到2点。当时有工友守工地,还配了一条狗,为什么没有人听到任何响声?也没有听见狗叫声?刘伟一百多斤的身体难道会像一根稻草一样无声落下?因此,我们相信,发现刘伟遗体的地方并不是第一现场。刘伟是被打死后移送过来,伪造的现场。
三、法医说无法证明刘伟是被推下去的,那么谁能证明刘伟不是被推下去的?房子有窗,他又怎么可能失足掉下去?刘伟逃跑时失足掉落的说法实在难以自圆其说。
四、当时民工是否真的发现了小偷?还是只是为了逃脱责任施放的烟幕弹?按当时民工的说法,抓了一个,跑了两个,而抓到的一个被要求找人打了2000元的欠条后就放了人,是民工和小偷认识呢还是民工对小偷进行诈骗?要不然怎么可能打了欠条后就放了?小偷虽然被发现了,但在没有拿到脏物也就是证据的情况下,小偷怎么会承认并打下2000元欠条?而且,他居然对另一个同伙名字都不知道?因此,这个所谓小偷只是一个幌子,是请来的托,目的是污陷刘伟是小偷,逃避责任。
五、为什么早上发现遗体下午才通知家属?派出所的理由是刘伟身上没有证明身份的东西,但刘伟曾经在派出所有案底,只要指纹一试,便可查到。而且,所谓被抓的小偷既然是同伙又怎么不知道他的情况呢?
六、监控录相到底去哪了?一个那么大的房产楼盘,到处是监控,为什么关键的大门没有?这难道不是太奇怪了吗?而且楼盘就在高支队的旁边,怎么可能没有监控录相?那么隐瞒和销毁监控录相的目的只有一个:掩盖事情的真相!
七、什么是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假设刘伟和二个同伴一起去行窃,那么他们是犯罪;如果真像民工说的那样抓了小偷打了2000元欠条,那么他们涉嫌诈骗,同样是犯罪:刘伟死在工地上,死因未明,谁能证明他是自然死亡?请告诉我,对这么一件人命关天漏洞百出的案子,派出所不予立案是渎职还是另有隐情?
调查后记:关注民生要从每件事做起
中国有句俗话,叫人命重如天。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同样不能缺失对个体生命的关爱。不管一个生命多么卑微,都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在整个采访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一种令人心痛的现象:对生命的轻视。无论死者是因为什么原因死的,我们都不能因为其卑微,而不去寻求其真相。我们希望死者亲人能理性的合理合法的维权,但同样我们也希望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派出所,更要理解他们失去亲人之痛。他们的亲人的生命是如何失去的?如果确实是在逃跑中慌不择路,摔下去的,也要拿出能让他们信服的证据。如果另有隐情,作为公安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帮他们找到真相。因为党的群众路线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每一件关系着群众生活、生命、生存的点滴小事。何况,人命关天,并非小事!本网将继续关注事情的进展。
【编辑:李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