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花150万买二手房过户后 物业:里面死过人
今年年初,周先生委托中介帮忙物色房源,准备购房。
经过几个月的筛选、比较,周先生最终选定了一套萧山的房子。这套房子面积约130平方米,格局、地段都不错,总价只要150万元。
3月26日,周先生跟房东见面签了协议,约定房款分三次付清,并于4月10日办了过户手续。4月25日,原房东交房,周先生打包好行李,欢欢喜喜住了进去。
第二天一早,周先生去小区物业交费,闲聊中,有人随口说了一句:“这房子总算卖掉了啊,前面很多人来看过,最后都没买成。”
周先生问为什么。那个人说,里面死过人。
这句话如同晴天霹雳,周先生整个人都蒙了。他说,自己虽不迷信鬼神,但买房搬家毕竟是件人生大事,如果早知道这房子是“凶宅”,哪怕再便宜他都不会买的。
为了查清真相,周先生还特地找律师前往派出所咨询。
经报警、处警记录证实,这栋房子里确实死过人,死者是原房东的儿子,因为感情受挫,在房间内烧炭自杀。当时门窗四周都被他用胶布封住,被家人发现时,已经陷入昏迷状态,房间内烟雾弥漫,连地板都烧穿了。
周先生无法接受,打电话给原房东要求退房未果,没办法,周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房东和中介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我之前和中介还签过房屋保障协议的,里面明确说了购买的房屋不能是‘凶宅’。”从周先生出示的协议书上看,其中确实有“凶宅保障服务”条款,服务内容大概是说:中介需对居间出售的房屋进行背景调查,如知晓该房屋发生过凶宅事件,应当在签约前告知周先生,否则需对周先生所受损失进行补偿,最高可至原价回购。
可中介却说,他们对“凶宅”情况并不知情。中介说,从周先生的陈述来看,自杀者是被送到医院后才死亡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套房子只能算是“案发地”,不算“凶宅”。
对这一说法,周先生难以认可,他已经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
其实,因“凶宅”引发的房产交易纠纷并不止这一起,那么,房东或中介到底有没有义务说明真相?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凶宅”,又该如何处理?
来源:都市快报
【编辑: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