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观察|执法者犯了错,如何追责?

2026-09-14 16:13
字体:【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蒋先昧 张贤祥

在郴州,执法者如果不公正执法,除了面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还将可能会被严肃追责。

近日,郴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郴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八条。这份《办法》对在郴州经营的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哪些行为会被追责?

——8种情形,趋利性执法在列

根据《办法》第五条,以下行为构成行政执法过错: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来执法;超越职权乱执法;事实没搞清楚就罚;法律依据用错了;该走的程序没走;该办的事拖着不办;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换句话说,企业如果遇到“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来查”“同一件事反复罚”“没有依据就罚款”“该办的事拖着不办”,这些都在追责范围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趋利性执法”“乱检查”“乱查封”被明确列入,直指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

哪些情况可以免责?

——给“探索性执法”留出容错空间

《办法》第六条设定了8种不予认定过错的情形。简单说:如果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不明确、对方伪造证据、检测鉴定意见有误、科技手段跟不上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执法过错,可以不追责。但故意违法除外。

《办法》第九条还规定了免予追责的情形: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造成后果的;初次犯错且危害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在探索性、试验性、创新性执法中出现的过错,及时纠正且危害轻微的。

这一条对企业的实际意义在于:它给执法部门留出了合理的容错空间,避免因为怕追责而出现“不敢执法”“该管不管”的新问题。但同时也意味着,如果执法者确实犯了错,不能拿“探索创新”当挡箭牌。

追责怎么追?

——从批评教育到调离岗位

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单位的追责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追责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从重追责的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追责的;拒绝提供证据或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

程序怎么走?

——30日办结,不服可申请复核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过错情形,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追责建议的,应当立案调查。移交行政执法单位自行处理的,该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情况复杂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被调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负责人、执法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企业主怎么用?

——两个渠道,一个原则

这份《办法》是行政执法过错追责的制度依据,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被追责的,可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映,也可拨打12345热线。

制度的刚性,最终要靠每一次依法执行来兑现。对于郴州的经营主体来说,这份《办法》的意义在于:下次遇到不合理的执法时,你知道该找谁、凭什么。

责编:刘家璇

一审:梁可庭

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