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在飞天山镇某村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会,就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刑事犯罪拟作不起诉决定,以及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终结审查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及村民代表共同参与。

不起诉决定背后的司法温度
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上通报案情:经查明,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超批复范围占用农用地3.4184公顷的行为,其中超批复占用林地1.8555公顷。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那么,为什么检察机关拟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呢?”检察官向在场村民解释道,“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案发后对被占用的部分农用地进行了生态修复,交纳了5.7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拟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守护
听证会上,公益诉讼检察官向村民们阐释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刑事责任追究的是行为人对国家管理秩序的破坏,而公益诉讼追究的是行为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在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现在,因为李某某已经主动履行了修复义务,受损生态得到了切实恢复,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所以我们拟终结审查。”公益诉讼检察官说,“最终目的是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而不是单纯惩罚。”
听证现场:答疑解惑零距离
“如果以后我们村有人也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处理?”一位村民代表问道。
公益诉讼检察官结合本案,深入浅出地解读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复范围施工。如果确实因疏忽造成了生态损害,一定要第一时间停止侵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修复措施。法律既有刚性的一面,也有给予悔过机会的温度。”
听证员经过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和终结公益诉讼审查的处理意见。李某某在最后陈述中深刻忏悔:“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用行动证明自己修复生态的决心。”
普法宣传:让法律走进村民心里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干警向在场群众发放了公益诉讼宣传手册,并接受现场咨询。图文并茂的手册、通俗易懂的讲解,让村民们对检察职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有了更直观的认识。
此次将听证会开到乡村一线,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具体举措,既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又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通过这次听证,村民们不仅了解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并非“法外开恩”,而是综合考量后的司法裁量;也明白了公益诉讼并非“重复处罚”,而是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专门救济。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但司法也有温度,给予真心悔改、积极修复者以出路——这正是本次听证会传递给村民们最朴素的法治道理。
责编:张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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