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企业施工建设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因多次阻工闹事、强拿硬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判刑,违法所得也被追缴。
2020年11月,某公司在嘉禾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建厂房。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前往该公司建设工地,采取在挖机挖臂前阻拦挖机正常施工、用石头打砸施工设备、威胁施工人员等方式阻工闹事。即便胡某某在被公安机关带离施工现场并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收敛,多次到施工现场继续阻工闹事并威胁被害人。
被害人因担心厂房建设无法顺利推进,影响生产交货,在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胡某某索要钱财的无理要求。2021年1月29日,被害人委托他人与胡某某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并于2021年2月1日通过银行账户向胡某某转账人民币141800元。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逞强耍横,向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其此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同时,该法院追缴胡某某的违法所得141800元,返还给被害人。
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张思齐
一审:梁可庭
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来源:郴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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