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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为本 资兴成功化解两起农民工工亡事故
发布时间:2014-01-07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樊孝诗 刘平
     华声在线郴州频道讯(通讯员  樊孝诗 刘平 )2013年6月27日,在资兴市三调联动办公室,刚刚拿到第二批兑现款的邓某亲属紧紧握住全国模范调解员资兴市和为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刘仕清的手不愿松开,噙着感激的泪花哽咽说“谢谢!谢谢!……”。这样的场景在资兴市和为贵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司空见惯。

    2013年6月21日下午3时许,资兴市某大酒店发生一起电梯坠亡事故,农民工邓某在安装电梯时,因电梯绳勾脱落,而导致人随电梯从七楼坠落到一楼,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邓某亲属近20人从老家宜章赶到事故发生现场,由于死者亲属情绪激动,现场气氛一度处于紧张状态,所在辖区唐洞街道办事处、三调联动办驻阳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协调,雇主电梯安装公司虽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不同意亲属方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双方悬殊巨大,协调未果。次日,双方当事人及唐洞街道办事处同时向资兴市三调联动办提出调解申请。市三调联动办爱理后,指定下设的市和为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6月24日,在全国模范调解员刘仕清的主持下,双方代表进行了正式的面对面调解。调解一开始死者亲属方却提出了137万元的赔偿要求,而电梯安装公司则认为自己不是真正的雇主,只愿意给予人道主义救助。调解员没有急于劝说双方让步,而是先就死者与相关当事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解说,指出:电梯施工包头邓某某与死者邓某系雇佣关系,邓某某作为实际雇主应对邓某的因工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某出事后不知所踪);电梯安装公司(发包方)与邓某某系承揽合同关系,安装公司明知接受分包的雇主邓某某没有资质仍将工程分包给邓某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包方(某电梯销售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调解员明确指出在邓某某无法联系和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由电梯安装公司先行承担垫付赔偿责任。针对受害方亲属提出的137万元高额赔偿要求,调解员先根据受害人的抚养情况计算出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标准均在为50万元左右,,超过法律规定的诉求必须在是安装公司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而不能强求。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敏锐察觉到代表中有一名明理懂法并曾经担任过宜章县某单位领导的亲属,由是调解员采取背靠背做通了这位亲属的工作,帮助修正了过高的诉求,然后再由这名亲属做直系亲属的解释工作。同时,调解员劝说责任方对亲属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援助,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亲属方将诉求调整到了65万,而责任方也主动将赔偿额提高到55万元,双方差距逐渐缩小,最后调解员适时提出了调解建议,6月25日晚上11时,双方终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6月27日,在调解员的督促下第二批兑现款支付到位,一起电梯坠亡事故宣布调解成功。由此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动人情景。

    紧接着市和为贵人民调解委员会一鼓作气,指导东江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同样的调解思路,成功调处了同时发生在本市的某企业的另一起农民工刘某(宜章县人)在施工中不幸坠亡赔偿纠纷。至此连续发生的两农民工工亡纠纷得到连续快速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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