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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0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为推进郴州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给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奉劝几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在2020年6月1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现特通告如下:

一、正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曾经从事过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买卖身份证件等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人员,立即主动注销卖出去的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利用银行卡、手机支付码帮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取款、转款(俗称“APP”跑分、刷单)的违法犯罪人员。

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公安机关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凡知悉电信网络诈骗、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等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并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35-110

郴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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