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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
发布时间:2018-01-23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侯志刚

  华声在线1月23日郴州讯(通讯员 侯志刚)1月22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廖某奇诉万某红、陈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万某红限期归还欠款,被告陈某华(万某红前夫)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华清偿诉请。判决依据最高法院今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

  原告廖某奇向法院起诉称,被告万某红以承揽工程为由,于2014年3月24日、7月8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由被告万某红个人签字立据,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万某红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在万某红借款时,陈某华是万某红的丈夫,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人于2016年1月离婚,但仍然须共同归还该借款。

  审理中,被告万某红承认该款是她所借,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做工程,而是用于赌博输掉了,在借款时陈某华当时在部队服役,对此款并不知情。被告陈某华称,万某红在向原告借款时他完全不知情,事后也没有对该欠款进行追认,该笔借款既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共同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万某红向原告借款后逾期不归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归还欠款。被告陈某华与万某红虽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但当时陈某华正在部队服役,对此款并不知情,且该借款借条上并没有陈某华的签字,事后也没有对该债务予以追认。该两笔债务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双方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该两笔债务是用于二名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遂判决由被告万某红限期归还欠款,被告陈某华不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李会胜表示,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前争议颇多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重新解释,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使事后大大减少产生争议的概率。同时,新解释规定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愿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有利于出借人增强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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