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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亮剑”护民生
——桂阳法院成功化解“骨头案” 3名尘肺病农民工顺利拿到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7-06-14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王球 洪美丽

  华声在线郴州6月14日讯(通讯员 王球 洪美丽)“法官,谢谢你!如果拿不回赔偿款,我都不知道以后的生活怎么过,我们全家都谢谢你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申请执行人李某学、李某仔、黎某月往日布满愁云的脸终于舒展开来,笑得一脸灿烂。

  黎某月、李某杰、李某仔于2011年开始在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013年3月黎某月、李某杰、李某仔在体检中均被查出患有尘肺病,在与公司协调处理无果的情况下,3人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黎某月408398元、李某杰446767元、李某仔528979元。一审判决后,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黎某月、李某仔、李某杰分别与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协议: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某月、李某仔、李某杰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前一次性分别支付黎某月、李某仔、李某杰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工伤医疗费、停工期工资等共计326700元、449600元、357700元。

  二审调解书生效后,因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李某仔、黎某月、李某杰分别于2015年8月

  25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桂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将三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多次对被执行人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做工作,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李某仔、黎某月、李某杰每人支付了赔偿款1万元,但之后拒绝再履行义务。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名下的采矿权因另案被郴州市中级人民中院予以查封、冻结,该案执行一度陷入僵局。而3名申请执行人因患病无钱医治,生活困难乃至生存都成问题。

  涉民生案件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对弱势群体、困难人群,我们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更需要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宁可我们干警多跑跑,多吃苦,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该院执行局局长李春坚定地表示。

  2016年10月,承办法官通过大量调查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近一年来电费、税款交纳皆正常,且该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开采、销售,亦有煤炭销售收入,但该公司将巨额收入转移至谭某和徐某名下,再进行隐匿。2017年初,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转移至徐某账户上的存款9万元,同时,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公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法院依法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采取的这一系列措施,成为该案顺利执行的“突破口”。

  在法律的威慑下,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赶到法院处理该案。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多次至桂阳法院进行协商,最终,桂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某月、李某杰、李某仔分别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三起涉民生的“骨头案”成功化解。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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