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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 幼儿园未尽责被判赔偿5.5万元
发布时间:2017-03-31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岳翠霞

  华声在线郴州3月31日讯(通讯员 岳翠霞)湖南嘉禾县一名7岁女孩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家长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幼儿园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

  廖某是嘉禾县某民办幼儿园的学生。2016年1月的一天,廖某在班级正在上第二节课时,代班保育员王某到二楼洗脸房去提开水,王某把开水提出洗脸房在洗脸房门口放好后,就转身去关洗脸房的门,正关门时,廖某突然跑过来,把开水桶撞翻了,导致廖某不慎被烫伤。受伤后,廖某被送到郴州市医院接受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廖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法庭上,幼儿园负责人辩称廖某受伤是廖某、幼儿园任课老师保育员的混合过错造成的,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廖某的赔偿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幼儿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幼儿园的任课老师在廖某上第二节课期间,未尽到注意和管理职责,致使廖某脱离老师的管控跑出教室撞倒开水桶而烫伤,任课老师存在管理方面的失职;幼儿园的保育员在幼儿园这一特殊场所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开水烫伤廖某,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但幼儿园的任课老师和保育员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由利益的享有者承担,因此被告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廖某在上课时间跑出教室并撞倒开水桶而烫伤自己,对自己被开水烫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幼儿园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廖某自己承担10%的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廖某因幼儿园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导致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被开水烫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幼儿园对廖某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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