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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玩失踪”法院依法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7-01-12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蒋钰菊 曾亮

  华声在线郴州1月12日讯(通讯员 蒋钰菊 曾亮)

  【案件回放】

  罪犯周某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规定,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5年10月8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周贤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周贤忠因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时间为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但2016年11月15日起,周贤忠未按规定时间到嘉禾县司法局塘村司法所报到,未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湖南省嘉禾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周某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现已无法联系,于是以罪犯周某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请撤销其缓刑。

  嘉禾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裁定。

  【法官说法】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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