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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不愿登记结婚 男方起诉返还彩礼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唐红

  华声在线郴州1月6日讯(通讯员 唐红)在确认恋爱关系期间,女方向男方要求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男方给付的金钱是否应认定为彩礼?当女方在收受金钱后不愿与男方结婚时,该笔钱财是否应予退还?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婚约财产返还的案件。

  2015年1月,在深圳一家外贸服务公司上班的嘉禾籍的黄女士经朋友介绍,与当地一事业单位的李某认识。相识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同居之后,李某觉得黄女士是非常适合的结婚对象,便主动提出要与黄女士登记结婚,而黄女士则提出要结婚的话,则要求李某应向其支付结婚彩礼44100元。为此,李某便与黄女士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按照协议的规定,李某向黄女士支付44100元作为结婚彩礼,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前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如果黄女士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李某办理登记结婚手续,黄女士应全部退还44100元彩礼给李某。

  在同居期间,黄女士发现李某并不是自己真心喜欢的人,从而迟迟不肯与李某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黄女士不同意,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认为黄女士是以恋爱、结婚的方式索取财物而并非真爱自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返还44100元彩礼金。

  在庭审中,黄女士辩称,按照一般习俗,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而李某并未与自己举行订婚仪式,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给付彩礼金之说。而且,李某所给付的44100元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互相赠与的行为,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其中黄女士还举证证明李某所赠与的44100元中有4100元用于了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出于结婚的目的应黄女士的要求向黄女士给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其性质是属于彩礼。现黄女士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即婚姻关系并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黄女士则应将李某给付的44100元扣除双方共同生活花费4100元后的40000元返还给李某。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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