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玻璃高空坠落砸伤行人引发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为公众安全敲响警钟。
2024年9月,我市突刮大风,吴某路过健康路某茶社楼下时,一块玻璃突然坠落,砸中其双手。吴某当日前往医院治疗,接受清创缝合术并复查,累计花费医疗费713.4元,该费用已由被告某茶社经营者彭某先行赔付。因后续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吴某将茶社诉至北湖区人民法院。
为准确确定吴某的损失,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吴某因外伤致双侧肘关节软组织皮肤裂伤,伤后误工期18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10日。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在赔偿金额认定上,因吴某未提交完税凭证等证实实际收入,也未举证护理人员收入水平,法院参照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同时,根据鉴定结果,该法院酌情确定营养费,误工期18天、护理期7天、营养期10天,并酌情支持交通费50元。吴某支出的900元司法鉴定费,属确定损失的必要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请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该法院支持吴某各项损失共计4771元,包括误工费2535元、护理费986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50元及鉴定费900元。
此次事件中,茶社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吴某仅是路过,无法预见玻璃坠落,对损害无过错。因此,被告某茶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原告吴某赔偿4771元。
一审:何庆辉,二审:罗徽,三审:陈淦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