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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对垃圾短信“动刀”:未经同意不得发送
发布时间:2014-11-06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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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11冬季新品三折起”、“新盘报价捅破天花板,××号楼变身学区房”、“彩妆柜台买就送”……对此类商业短信,您是否也曾不胜其扰?日前工信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后各类垃圾短信将被“上笼套”。《意见稿》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违反者可给予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动刀”垃圾短信关键靠落实。

  手机用户多收过“小广告”,但多数人懒得举报删掉了事

  昨日,记者在身边小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手机用户都收到过各类商业短信“小广告”,但大多删掉了事,几乎无人举报,原因是“嫌麻烦”。运营商人士也介绍说,目前他们已经有举报机制。据了解,对垃圾短信,运营商多采用关键字拦截方式处理,“惯犯”还会上“黑名单”。

  一份《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量高达数千亿条。在垃圾短信中,各类商家促销广告占绝大多数,达到65%;房地产广告其次,占15%左右。不过,在大多数人对商家骚扰表示不满之际,也有消费者表示,如是自己需要的促销也不介意收到。

  未经许可发商业短信,可被罚1-3万元

  记者看到,《意见稿》第18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25条-26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

  工信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第34条则规定了违反第18条等的处罚力度: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能否遏制看落实,消协也曾罚过“垃圾短信”

  业内人士介绍,垃圾短信是老现象,能否真正遏制关键在于《意见稿》的落实。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对垃圾短信说不,这也不是第一次。如新《消法》第29条第3款也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今年4月份,我省江阴消保会曾处理过一起案例:商家出资50元向近1500名号码段手机用户发出了促销短信被举报,后被认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障权,被工商部门处以1000元行政处罚。“此类维权关键在于取证和执行到位。”

  业内人士介绍,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大势所趋,继新《消法》之后,此次工信部又有《意见稿》,相信个人信息保护未来会越来越完善。 记者 马燕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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