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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公布4起校外违规培训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0   来源:郴州市教育局  作者:

2023年,郴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双减”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校外违规培训行政处罚,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校外违规培训行为。现将郴州市2023年校外违规培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郴州市学乐教育辅导服务中心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案。 2023年7月11日,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市场监管、消防、街道等部门开展校外培训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郴州市学乐教育辅导服务中心(郴州市北湖区小舞蝶艺术工作室)未经审批,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舞蹈培训。当天,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其下达了限期停止办学通知书,学乐服务中心负责人承诺停办并退还培训费用。2023年7月24日,北湖区校外培训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校外违规培训“回头看”行动,发现学乐服务中心仍在违规办学,且办学场地存在其他消防问题。2023年8月31日,北湖区教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学乐服务中心擅自举办校外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学乐服务中心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办学;2.罚款16097元。

2

郴州市苏仙区涵邦教育培训学校违规培训案。 据群众举报,2023年8月24日,郴州市教育局联合苏仙区教育局、苏仙区公安局、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仙岭街道16号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郴州市苏仙区涵邦教育培训学校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利用暑假时间违规组织4名学生开展英语学科培训,收费标准为1540元/人,合计收费6160元。次日,涵邦培训学校退还4名学生家长未消课费用2002元。2023年9月23日,苏仙区教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涵邦教育培训学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涵邦培训学校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58元。

3

桂阳县红黄蓝儿童之家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培训案。 2023年7月26日,桂阳县教育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桂阳县红黄蓝儿童之家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以开设幼小衔接班的名义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学生大都处于试课阶段,其中有一名幼儿家长交纳培训费1000元。2023年9月25日,桂阳县教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红黄蓝儿童之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红黄蓝儿童之家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办学;2.罚款1000元。

4

吴某(个人)违规开展“一对一”学科培训案。 2023年7月26日,桂阳县教育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桂阳县子修练字机构(无证无照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举办者吴某违规开展“一对一”学科培训,收取培训费用800元。2023年9月6日,桂阳县教育局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吴某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办学;2.罚款800元。

下一步,郴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为契机,持续强化校外违规培训惩处、通报力度,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规范郴州市校外培训行业。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校外培训治理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办学,诚信经营,共同营造郴州市教育良好生态。最后,诚邀广大市民朋友共同参与到郴州市校外培训监管中来,如发现任何机构或个人存在违规校外培训行为,欢迎拨打以下投诉举报电话。


一审:何庆辉,二审:李秉钧,三审:陈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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