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汝城城管:暴力抗法的背后将是法律的制裁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颜东宁 郑玉波

  华声在线郴州5月16日讯(通讯员 颜东宁 郑玉波)近年来城管“被暴力”时常见诸报端,而在城管执法当中,“暴力抗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队员受到人身攻击的情况时有发生。

  5月14日,汝城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濂溪广场就遭遇了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涂某被管理对象咬伤,且身体多处被抓伤。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当天下午,该县城管执法人员对在濂溪广场违规占道从事经营的活动行为实施物品暂扣,在处置过程中,黄某等多名违规经营户拒不配合,面对执法人员的耐心劝说,不仅用污言秽语辱骂执法人员,还咬伤了执法人员。在此之前,针对广场游园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该县城管局已列为日常管理常态,做了大量工作,多次集中整治,下达整改通知,并召开管理对象座谈会、发放城管知识手册、电视台曝光等多种形式宣传教育,但收效见微,广场游园内仍有部分违规商户“钻空子”、“打游击战”,不仅影响前期整治成效,也让原本已经改正的商户感觉不公。

  城管执法被打,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也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时常忍常人不能忍、为常人所不为,吃着苦受着委屈,尽管如此,但周边市民的起哄,不支持、不理解的态度,也让执法工作变得十分尴尬。其实,城管工作是为了让城市更加整洁,也是为了让市民能够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在这里也希望市民群众能更多的去了解城管工作,因为他们所做的都是为了公众利益的事,希望得到的是市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

  同时,暴力抗法的行为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目前,该事件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等待黄某的也将是暴力抗法带来的法律处罚。

  【编辑:陈实】

郴州要闻

文明机关

形象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