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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法院:首例通过支付宝账户执行案执结
发布时间:2017-03-29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黎铁梅

  华声在线郴州3月29日讯(通讯员 黎铁梅)3月28日,申请人曹某到资兴市人民法院办理了领款手续,至此曹某与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成功执结,这是该院通过支付宝账户执行的首例案件。

  曹某在嘉兴某贸易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购买了4台浴霸,该产品包装箱上标识已通过国家3C强制性认证,但产品本身并没有通过国家3C强制认证标志。曹某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贸易公司退还曹某购物款4120元并支付赔偿金12360元。贸易公司没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7年2月,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资兴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银行存款不足。为确保该案件顺利执行到位,考虑到被执行人在天猫平台有网店,执行法官广开思路,尝试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执行案件。2017年3月,资兴法院与支付宝公司联系,并向支付宝公司邮寄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支付宝公司划拨被执行人在天猫网店下的支付宝余额16480元至法院账户。

  此次通过支付宝账户执行案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新举措。今后,资兴法院将坚持向改革创新要执行力,不断探索执行工作新思路,拓宽执行工作新方法,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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