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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一年轻女子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人重伤获刑5个月
发布时间:2017-02-13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唐红

  华声在线郴州2月13日讯(通讯员 唐红)一女子无视交通法规且不听家人劝导经常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出行,结果因操作不慎与其他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另辆摩托车乘坐人员受重伤。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该女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现年29岁的李某家住该县城郊边的农村,在县城某公司上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但为了方便自己上下班,李某不顾家人反对而执意购买了一台女士两轮摩托车。2016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李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转入嘉禾大道时,与对面驶来的刘某所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并配合公安机关取证。之后,又积极为刘某筹措治疗费用。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协调下,李某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仍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积极救助伤者,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般不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的第(二)款之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则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的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一人受伤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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