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5月14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记者 黄利飞)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今年1月1日起全省施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相比于现行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了30%左右。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全省征地补偿标准依划分的土地区域I区、II区、III区而定,一般I区最高,II区、III区稍低。
长沙、湘潭、株洲3市市区I区的补偿标准,皆超过9万元/亩;其中长沙市市区最高,达9.9万元/亩,这比现行标准7.6万元/亩,提高了30%。全省最低的是郴州市安仁县、嘉禾县、临武县的II区,均为4.31万元/亩。
《通知》指出,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水田的,按新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地的,按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新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
《通知》明确,新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新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