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林卉近期生活照
华声在线郴州8月1日讯(通讯员
曹仙忠)在美丽的东江湖畔,有一个女检察官被称之为“佳能”。她,就是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现任案件管理中心(简称“案管中心”)副主任曾林卉。同事们之所以将她比作一架照相机,是因为她在案件管理中,具有一双特别专业的眼睛,案件统计数据到了她的面前,经她一“对焦”,就能知晓数据是否正确,错误出现在什么地方,就像一架不知疲倦的照相机,准确无误地把事物拍摄出来。
曾林卉于2005年6月进入检察机关工作,先后在检察办公室、公诉科、民行科、案件管理中心工作,身兼办案人员,案件评查员,统计、案件信息公开操作员,检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委员会内勤等多项职责,从检16年来,先后2次获得“优秀公务员”和1次嘉奖及“三官两员”个人先进等荣誉,所在案管中心在郴州市检察机关综合考评与案件质量考评中皆名列前茅。
2005年6月,她考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调入资兴检察院办公室从事机要工作,3年后调到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任副科长,同时兼任公诉科检察员。2013年5月,调任案管中心副主任至今。
干工作,她有一股十足的劲头。在办案一线工作时,曾林卉是一名办案骨干,为了办好案件经常加班加点。在办案高峰时,她主动抢案办案。平时,遇上生病打吊针她也不肯休息。她在审查案件时认真阅卷、认真审批,坚持严把案件质量关、定性关、证据关,对每个案件都能提出严谨、鲜明的观点,力求每个案件与法院的认定相一致,既注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办理高某故意伤害案时,高某的亲友通过各种方法使一部分证人改变证言企图使高某逃避法律制裁。曾检察官发现这一不正常情况后,即亲赴案发地深入田间、鱼塘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以充分的证据将高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高某故意伤害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判处其赔偿被害人1.6万余元,有效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罗某寻衅滋事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不正确,在仔细审阅证据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后,认为罗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危害后果不足构成追诉的起点,遂认定其不构成犯罪,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她的办案数量在科室中名列前茅,经办的200余件公诉案件,均被法院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作有罪判决,无一案件被法院改变定性或改变犯罪情节,严惩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妨害公务案、故意伤害案、贩卖毒品案,无一起错案和投诉案件。
工作中,她有一双明亮的眼睛。统计是一个平凡的岗位,在多数人眼里,统计就是制表格、填数字、存档备案。与公诉、批捕等“拳头”部门相比,统计在检察院似乎是个“微不足道”的岗位。可曾林卉并不这样看,“检察统计工作不仅仅是数字的加加减减、上升或下降,它反映的是案件信息和办案实践,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有血有肉的人。作为一名案件统计人员,曾林卉常常能在一大堆密密麻麻的表格和干巴巴的数字中找到工作的“兴奋点”。有一次,她通过统计报表发现,与其他县区相比,资兴的积存案件在全市始终处于高位,从数据表象分析,这“一高”基本可以反映出“办案效率的不高”。经过认真排查和分析后,她将一份厚厚的专题报告交到部门领导手里。当年,积案清理工作被列为重要议程进行专门部署,至今资兴检察院的结案率在全市都处于前列。
对困难,她有一种克服的能力。案件管理是一个全新的工作。她被调到案管中心任职时,领导叮嘱她一定要把案管中心搞好,在新岗位上搞出成绩来。可是,她对案件管理几乎一点也不懂,不知从何处着手。面对如此大的难题,曾林卉没有退缩,坚持迎难而上,她首先想到了取经拜师。她利用到案管中心后的第一个周末时间,自费跑到本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一个已经从事案管工作多年的同学那里学习,不耻下问。经过讨教和自学相结的努力,她很快找到了搞好案件管理工作的钥匙。在案件统计工作操作时,她为了克服电脑设备老化和网络系统缓慢的困难,避开上班使用网络的高峰时段,总是利用晚上时间进行统计操作,使每个月都按时保质完成了统计报表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编辑: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