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往往即可申请理赔
我们先来看两则真实案例。第一例来自山东聊城客户,于2009年投保太平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今年初,客户因冠心病在定点医院实施了心脏搭桥手术。术后,客户向太平人寿报案,理赔人员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探视,并协助其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在客户正式提交理赔申请后6小时即理赔结案,全额支付理赔款。
无独有偶,安徽芜湖一位客户也在近期申请了重大疾病理赔。该客户因持续咳嗽且痰中带血丝到医院就诊,检查后确诊为“肺癌”。客户家属在太平人寿服务人员的协助下,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等必要材料,并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太平人寿受理审核后即全额支付了理赔款,理赔结案时,客户仍在治疗过程中。
两则案例,一例是在术后提交申请并获得赔付,而另一例则是确诊后即申请理赔。那么重疾险理赔究竟是“术后”还是“确诊”呢? 答案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聊城客户案例中,客户实施的心脏搭桥手术虽然是因“冠心病”引发的,但并不是确诊为“冠心病”即可理赔,必须实施了心脏搭桥手术才具备申请理赔的条件。而在芜湖客户案例中,保险条款只对恶性肿瘤这一重疾的病种和病况程度做出了具体说明,是否实施治疗并不构成理赔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确诊即可理赔。
别忘重疾险常可“提前给付”
我们已经知道,重疾险“确诊即理赔”并不适用于所有种类的重大疾病。重疾险理赔的判断标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无直接关系。具体的理赔范畴和相关标准,在保险产品条款中均有明确说明。
还有不少人对于重疾险“提前给付”存在认识误区,以为“提前给付”就是指在“在确诊患病后、实施治疗前”赔付。其实,作为附加险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即将主险的“身故保险金”“提前”到附加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来赔,与疾病的治疗没有关系。如太平“福利健康保障计划”即是由主险——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险——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和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