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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5起!郴州公安最新曝光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郴州公安  作者:

全民自媒体时代,各类信息快速运转,一些人为牟利或发泄不满,抓热点、博眼球、煽情绪,不惜以身试法编造谣言。郴州公安雷霆出击,依法严打整治网络谣言,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以下是近期查处的5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NO.1

资兴三男子发布虚假视频 被依法查处

近日,资兴三名男子袁某、唐某、黄某为博取关注,刻意将某网络平台上“古代监狱”视频素材与资兴滁口中学、青腰中学、鲤鱼江中学大门图片剪辑拼接,并制作成短视频,配上“学校就是监狱”等不当言论在网上发布,引发多名网民关注、评论与转发,严重损害校园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袁某作出行政处罚,对唐某、黄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删除相关视频。

NO.2

雷某某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被罚

近日,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雷某某把央视新闻画面配上“现在开始播报桂阳县花台村雷某某,双色球第26期中一注一等奖500万元,拿下了桂阳第一个开门红”的文字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引发多名网友评论。

经查,以上内容是雷某某为博眼球在网上随意编辑发布的虚假信息。桂阳县局龙潭派出所民警迅速传唤雷某某接受调查,雷某某对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雷某某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写下保证书。

NO.3

段某散布谣言谎报疫情 被拘

近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段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了一个视频,视频内容为一群身穿防护服的医疗人员正在街面工作,并配上音频谎称有疫情。该视频发布后,浏览量达1万。经疾控部门核实反馈,该视频内容属不实信息,段某系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误导群众。

经调查,段某对自己发布虚假信息博取关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段某处以行政拘留。

NO.4

李某造谣女老师与学生发生关系 被拘

近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鹿洞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互联网发布“一学校女教师违背职业道德****”等内容帖文,对其进行造谣,给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民警经走访调查及多方核实,最终确认帖文发布者为李某,李某为博眼球、吸流量获取利益,故意编发虚假图文。

民警依法将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李某对发布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

NO.5

汝城袁某因私人纠纷造谣被依法查处

3月21日,汝城一男子袁某在其微信视频号内发布造谣侮辱他人的不实信息,并转发多人。汝城县公安局民警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袁某因对承包纠纷处理不满,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到案后,袁某对其在网上发布谣言侮辱诋毁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整。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炒作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希望广大网民朋友,擦亮眼睛、理性思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让我们一起努力,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一审:何庆辉,二审:李秉钧,三审:陈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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