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3月26日讯(记者 罗徽 通讯员 陈梦圆)3月26日,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卢某高空抛物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当庭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卢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湖南检察机关首例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3月8日16时50分许,办案人员根据线索来到北湖区香雪路某酒店25楼,依法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团伙实施抓捕行动。在民警刚进房间时,被告人卢某迅速抓起两台苹果8Plus手机、一台OPPO手机从房间窗户扔出,企图毁灭证据。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朱丽敏出庭支持公诉。
窗户下面是人来人往的街道,对面是郴州市第二十完小,当时正值下午放学期间,一名牵着小孩从楼下路过的老人与被抛下的手机擦肩而过,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等受邀现场观摩了庭审活动。
3月11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卢某涉嫌高空抛物罪立案侦查;3月12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3月25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从批捕到起诉用时仅14天。
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这种行为不仅仅是陋习,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切实保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