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16日讯(通讯员 唐文生 胡临)8月16日,由临武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龙等4人涉恶案件一审当庭宣判,该案系今年该院起公诉的又一起涉恶案件。主犯杨某龙以犯寻衅滋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3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他3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由杨某龙等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支等人共计46679.88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湖南龙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是法人代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汾市猪场工程。被告人杨某龙以有纠纷为幌子,在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龙4次组织被告人向某、黄某某、龙某某等人携带甩棍、钢管到汾市猪场,采取断水断电,打砸食堂窗口、办公楼窗户,殴打正邦公司员工等方式暴力讨要工程款,还强行将食堂的猪肉、食用油、鸡蛋、大米等物品拿走。为迫使临武县正邦公司与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杨某龙等人还拿了一箱农药投放在汾市猪场的两个蓄水池内,造成汾市猪场饲养的母猪及猪仔死亡。2018年10月8日,因与汾市镇城背村村民发生纠纷,杨某龙等4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将村民孙某某打成轻伤。被告人杨某龙等人经相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依旧我行我素有组织地暴力讨要工程款尾款、聚众滋事,严重影响了汾市猪场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生活。
临武县检察院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危害民生民利和以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