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2019年全国省级法制(治)社长(总编辑)年会“创新治理看三湘”活动南线采访团来到郴州中院,了解其改革工作。
2015年,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选为湖南省唯一一个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中院,在全省率先完成员额制改革、组建新型审判团队、开展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蹄疾步稳,破冰前行,该院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司法质效连续4年排名全省前列,多次在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就司法体制改革作典型发言,多项改革受到省高院、最高院的高度肯定,探索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郴州经验”。
(采访团来到郴州中院了解其执行指挥中心。 陈思 摄)
院领导办案常态化 专啃“骨头案”
今年3月26日,院长罗水平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莉明、李强、李小猛等10人涉嫌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这不是罗水平第一次主动承办“骨头案”。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郴州中院管辖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魏民洲受贿案。罗水平担任审判长,2018年大年初三就带领合议庭成员开始阅卷。该案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圆满审结。魏民洲当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院领导主动承担了湖南省纪委原正厅级干部李政科案、邵阳市副市长陈优秀案、娄底市政协副主席肖扬案和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大批大要案审理。据统计,2017年-2018年,8名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654件,办案数连续2年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其中3名院领导办案数位居2017年全省中级法院领导办案数前10位。
司法责任明确化 法官专注审判
今年5月7日8时,一场庭前会议在民一庭法官助理刘扬的主持下召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会上交换证据,阐明观点。随后,刘扬将案件争议焦点与该案的主审法官民一庭庭长谢末钢进行沟通。
“法官助理的庭前准备工作,帮助法官从大量的审判辅助事务中抽身出来,在庭前会议阶段归纳争议焦点,确保了庭审的针对性和高效性。”谢末钢说,“现在全院团队基本上实现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1的比例配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处理了接待、送达、排期、调解、调查等审判辅助工作,我们更能集中精力办案了。”
2017年,郴州中院下发了《关于司法主体审判职责的规定》,制定了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权力责任清单,理顺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各类司法主体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团队化运作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司法质效持续向好。审结案件数从2013年的3889件增长到2018年的8081件,结案率达到96%,同比增长23%,司法质效连续3年稳居全省法院前三。
(采访团记者向郴州中院院长提问。 陈思 摄)
审判监督立体化 “四位一体”更有效
司法体制改革后,郴州中院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调整,最大限度地缩短管理链条,实现了“扁平化”管理,改变了过去“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的案件审批模式,赋予主审法官、合议庭相对完整的审判权限,确保了依法独立办案。院庭长审理案件与普通法官一视同仁,只对自己主审或参审的案件负责,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
放权不等于放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罗水平认为,放权的同时监管不能缺位。“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累积起来的良好形象。更何况,对于涉案个人,一个错案就是百分之百。”
为此,郴州中院开始探索建立团队内监督、审判管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司法公开监督四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督模式。团队内选任一名员额法官担任廉政监察员,实行零距离的党员教育、廉政警示和纪律监督。审管办通过数字法院系统对案件的重要节点和风险点进行重点管控,尤其是加强了对“四类案件”的监管,实现对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审管办反馈的审判流程异常情况和相关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对审判团队实现外部监督。建立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庭审直播四大公开平台,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据了解,郴州中院是湖南省唯一一家近10年来无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中级法院。
行政诉讼集中化 “民告官”不再“尴尬”
行政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案,被认为是国家法治进步的“晴雨表”。由于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设置一一对应,“官官相护”“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成了行政诉讼被诟病的“痛点”。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案件经最高法批准后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2015年12月,郴州中院报最高法批准,2016年3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由资兴法院、桂阳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既然改革了,就要改彻底,就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院维护他们正当权益的决心,体现郴州法院的改革担当。”院长罗水平说,“要让行政审判改革出成效,让集中管辖试点出经验。”随后,郴州中院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探索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考核机制、行政案件巡回审判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
2017年6月22日,原告李某某等3人不服被告嘉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在郴州市中院开庭。被告嘉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雷衍忠,第三人嘉禾县住建局局长罗新林出庭应诉。
2017年,为打破多年来“民告官不见官”的行政诉讼模式,郴州中院推动“市直单位行政首长应诉情况”列入年度法治郴州绩效考核范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改革前的12%,上升到了现在的65%。“这实现了民告官能见官,并且能够公平对话,促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湖南省人大代表欧德文点赞。
2016年以来,郴州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增长率超过39%,审限内结案率达100%,一审服判息诉率从2016年的48%上升至2018年的72%。2018年11月26日,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按照“郴州改革模式”在全省推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经最高法批准,今年5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部按照“郴州改革模式”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环境司法专业化 守护好绿水青山
“郴”字由林、邑二字合成,意谓“林中之城”。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守护好郴州的绿水青山成为郴州法院的牵挂和责任。
2014年,郴州中院在全省中级法院率先成立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对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归口审理。之后,又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实施方案》,探索将涉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到固定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审理。进而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审判机制,打造专业审判团队,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为郴州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018年5月3日,湖南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郴州中院公开宣判。法院当庭判决武汉某环保公司、曹某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万余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主审此案的罗水平说:“法院公开宣判,不单是要让污染者依法受到严惩,其意义更侧重于修复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传播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和环境保护的观念,让全社会都敬畏自然、关注环保、参与环保,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据了解,郴州两级法院还创新打造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对无法原地修复的,被告可采取出工或出资两种方式到指定地点集中补植进行林业生态修复,也可选择以出资方式通过水产部门投放对水环境有净化作用的鱼苗来进行水生态修复。近3年,全市两级法院组织被告与受害人签订了百余份林木补种和鱼苗投放协议,补种林木约5000多亩,投放鱼苗约30万尾,实现了法律效果、环保效果与社会效果“三合一”。(曾雨田 陈琳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