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郴州7月4日讯(通讯员 王球) 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驾驶面包车抢劫案,主犯何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11月23日22时许,何某军与同案人蒋某兵、蒋某军、蒋某明(均已判决)商量后决定驾驶面包车到桂阳县城实施抢劫。四人在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寻找作案目标时,看见被害人付某金一个人在蔡伦北路北关佳园门口附近行走,便合伙将付某金抬上车驶向嘉禾县行廊镇。
在车上,何某军等人搜走付某金包内的现金700元、一台黑色的苹果手机和一台智能金立手机,并威胁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嘉禾行廊镇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取出现金29 000元。取完钱后,他们在桂阳县城郊乡柏树村路段,将付某金放下车。事后,被告人何某军分得赃款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军积极参加并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何某军在庭审过程中认可基本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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