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郴州6月20日讯(通讯员 李云)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邱某某,湖南省桂阳县人,系桂阳某学校教师。
2013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在中国某银行桂阳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后,邱某某通过消费和套现透支信用卡,截止2014年10月共透支本金19989.48元,利息、滞纳金共计12 804.77元,在此之前亦有向该银行还款行为。后邱某某及其联系人李某某的手机均停机。2014年7月开始,该银行经过信函、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邱某某仍然逾期未还款。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把透支的全部款息还清,共计32795元。2017年5月8日,被透支款息银行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桂阳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办案法官不仅仔细审阅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在庭审时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检察官的庭审意见与建议,庭下多次走访被害人单位、被告人所在学校教师和领导以及被告人的邻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在学校领导、同事和学生眼中是一名好老师,是一名品行不错的人,但是因确实家境贫寒(有教师工资却仍然家徒四壁),虽然知道信用卡透支的款额已经逾期,但因经济窘迫,无力偿还;且被告人本人略有残疾,若失去教师职业,则很有可能因无法找到其他工作而陷入生存窘境。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结合被告人邱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析案:信用卡诈骗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呈现逐步上升的势头。在本案中的被告人恶意透支信用卡,其恶意透支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主管恶性还是比较小的;同时,当前银行业在信用卡发放时审查、把关不严,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实际经济能力调查不够,对信用卡格式条款对申请人释明不够,也会促使该类案件发生。
本案中法院判决兼顾法理和情理,充分考虑其社会效应,以及该案判决后对社会行为的引领、指导作用,做了大量和充分的社会调查工作和仔细的案情分析,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被告人的一名亲属在领取判决书后当场流泪,说:“我不是因为邱某某可怜而哭泣,也不是因为他被判免除了刑罚高兴得哭泣,而是为你们法官在这个案子中认真负责、细致调查、公正司法的工作被感动得流泪。”
【编辑: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