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郴州5月18日讯(通讯员 唐红 李玉媛)嘉禾一男子受雇搬运地板瓷砖货物,在搬运过程中被瓷砖砸伤右腿,后因赔偿问题与雇主协商不成将雇主告上法庭。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雇主赔偿受雇男子各项经济损失近15万元。
刘某平时以在县城开小三轮摩托车帮人运输货物为营生,如果有空还临时帮别人搬运货物。2014年7月的一天,刘某应在县城经营瓷砖业务的欧某所托帮其搬运瓷砖,并约定工钱当场给付。当刘某在卡车搬卸瓷砖时,车上堆放的瓷砖垮落压在了刘某的右腿上,造成其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后,刘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元。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刘某认为其与欧某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即欧某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欧某不予认可。为此,刘某将欧某告上法庭,要求欧某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为将一批瓷砖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临时约刘某前来搬运瓷砖,并与刘某约定报酬金额及支付形式,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欧某雇请刘某搬运瓷砖,对欧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刘某搬运瓷砖时,未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亦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欧某承担刘某经济损失70%的责任,刘某自负3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