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郴州5月8日讯(通讯员 许志玲 刘毅)5月8日,对资兴籍男子大华(化名)的法院判决书正式生效。大华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4月17日开庭审理:大华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11月2日晚,大华在资兴市市区某饭店吃晚饭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米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经民生路青鲁湖公园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与前方左侧由罗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自己重伤,罗某某轻微擦伤,两辆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依据大华的酒精检验报告显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人,莫要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守法驾驶、文明驾驶,遵章守法是安全出行的前提保障,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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