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郴州4月26日讯(通讯员 王球) 因怀疑女儿非亲生,离婚后男子拒付抚养费,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唐青与被告黄生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6月23日在桂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8月21日生育女孩唐芳芳。婚后原、被告因缺少信任,被告怀疑小孩唐芳芳不属其亲生,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便将小孩唐芳芳送给他人抚养。由于原、被告不能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得不到改善。2014年2月27日,原、被告自愿到桂阳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原告因思念小孩,便于2014年7月25日将小孩唐芳芳领回,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因被告对小孩是否属其亲生持怀疑故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唐青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对小孩进行了血亲鉴定,确认了被告黄生系小孩唐芳芳的生父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原、被告结婚生育小孩唐芳芳后,已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小孩唐芳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支付小孩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遂依法判处原、被告婚后生育小孩唐芳芳由原告唐青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被告黄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每月支付原告唐青小孩抚养费人民币600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