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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点守候智擒摩托大盗 挖出累犯情节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7-04-20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侯志刚 周凌云

  华声在线郴州4月21讯((通讯员 侯志刚 周凌云)2016年的春节前后,安仁县城接连发生摩托车被盗事件,短短三个月时间之内,失盗的摩托车达二十余辆。2016年2月28日,在县人民医院停放摩托的人中接连有人报案称摩托车被盗,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通过排查,在县城阳光丽景小区的空置门面内发现停有被盗的摩托车。办案民警没有打草惊蛇,而是采取蹲守布控的方式控制现场。3月1日,一位胖胖的青年男子出现在现场准备提车时,被神兵天降的公安民警逮个正着。

  据青年男子交待,其系临县永兴县人,叫邝力某,2月28日和29日,他接连到县人民医院盗窃了三辆、在县中医院盗窃了一辆共四辆摩托,由于盗窃得手太多,他连着走了几趟将车骑回永兴,剩下的就寄放在这,准备第二天接着骑车去“上班”(邝某与同伙之间称出去盗窃为上班),没想到放在无人出现的空置门面里也会被发现。经侦察人员继续深挖,“邝力某”坦白交待了其在安仁县城一系列盗窃行为。

  一般窃贼在得手后都会带着赃物迅速脱离现场,以防止被人认出或抓获,而“邝力某”及其同伙则非常的胆大包天、贪得无厌,他们在盗窃摩托车得手后不是骑赃车快速离开安仁县城,而是将车牌缷下丢掉后先寄存在别处,如一些尚未售出的空置门面房内或附近的山上,然后继续寻找目标,甚至会返回到原地继续下手,最多的一天竟连偷了六辆才收手,常因一次偷得太多没法骑走而找个地方先将赃车寄存下来,待下一次再来时,先提取一辆存车出去“上班”,其“上班”地点一般是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等人员流动大的地方,寻找没有上大锁的摩托车,尤其是比较新的价钱较贵的女式摩托更是让他最为亲睐。经审理,法院认定在二O一五年十二月至二O一六年二月的三个月内,被告人“邝力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刚(在逃)多次窜至安仁县境内盗窃作案,共盗窃摩托车19辆。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1350元。

  有意思的是,犯罪嫌疑人“邝力某”的真实姓名并非邝力某,而是邝飞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历过一次审判的他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怕自己有前科在法院判决时会从重处罚,故在交待问题时,没敢报自己的真实名字,而是报了自己弟弟邝力某的名字。公安机关在核对其户籍资料时,发现其所报的身份信息确实存在,且相片与其本人也像,按照户籍资料通知其家属到场后,其父亲和其妹妹明知被抓的是哥哥而非弟弟,却予以默认,隐瞒其真实身份,致使邝飞某以邝力某的身份被提起公诉并进入审判程序。然而,邝飞某终究还是没有顶住自己心里的压力,也许是对自己弟弟今后前途的担心,也许是明白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不得不向看守人员坦白交待自己的真实身份。办案机关敏锐地意识到,邝飞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报自己弟弟的姓名,其中必有隐情。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了邝飞某二年前被炎陵法院判过刑的事实。

  近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通过相关程序,重新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邝飞某盗窃一案,认为被告人邝飞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1 3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邝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承担其参与的、指挥的全部犯罪的刑事处罚。被告人邝飞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邝飞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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