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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发布时间:2017-04-07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唐红 胡平忠

  华声在线郴州4月7日讯(通讯员 唐红 胡平忠) 劳动者受聘于一家单位工作,但当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在该单位工作,那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工作期间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就依法公开审理这样一起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该单位工作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继续在单位从事原来工作的,双方之间形成的依然是劳动关系。

  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李某一直在一家单位从事保洁工作,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单位一直未给李某购买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7月28日,李某刚好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李某也多次向单位要求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李某从2012年7月28日以后至2015年12月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予确认。李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已于2012年7月28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也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致李某一直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即2012年7月28日以后至2015年12月期间内双方之间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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