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郴州4月6日讯(通讯员 黎铁梅 朱建新) “明知是盗窃来的东西我还收购,这回触犯了法律,想想心里就后悔难受,希望大家都能吸取我的教训。”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面对法院判决,绰号“香菇”的被告人胡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驾驶与周某(因病已死亡)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面包车搭载周某窜至汝城县、永兴县、临武县、资兴市、宜章县、北湖区等地盗窃十八次,盗得通信光缆二十八盘、摩托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明知是被告人陈某与周某盗窃来的通信光缆,仍予以收购六次,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温馨提示,劳动光荣,偷窃可耻,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收入才能受法律保护,同时,要积极举报盗窃行为,而不是掩饰、隐瞒,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编辑: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