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3月10日郴州讯(通讯员 唐红)公司老总何某为赚取好处费3.6万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59万余元。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
何某系嘉禾县泰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该公司与桂阳县人李某华(已判刑)有生意往来,由李某华向何某销售煤炭。因李某华是个体户,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给泰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某便答应由李某华联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华先后联系刘某军、刘某华(均已判刑)为嘉禾县泰嘉商贸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至200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在与郴州吉源宏基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的11%至13%支付开票费,通过李某华从郴州吉源宏基工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9份,票面金额共计3657974.12元,税额共计596254.68元。李某华按票面金额的12%的支付开票费给刘某军、刘某华,并从中获取票面金额1%的好处费36000余元。此后,被告人何某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已申报抵扣税款596254.68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合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编辑;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