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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戒尺划红线!郴州市发布“五一”假期涉旅行业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23日讯(记者 梁可庭 刘雨菲)记者今天从郴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获悉,为规范“五一”假期涉旅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与权益,郴州市结合各涉旅行业特点整理并发布负面清单,对涉旅经营者发生清单中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据实予以严格整治惩处。

清单分别针对旅行社经营、旅游景区经营和管理、餐饮住宿行业经营、旅游交通经营和管理等四个涉旅经营层面,共列出负面清单行为31条,要求全市各涉旅企业要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郴州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旅领域市场经营行为的管理。

近年来,郴州市扎实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工作落实,积极构建“大旅游”工作格局,建立市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开展涉旅领域顽瘴痼疾“暗访明报”、县市区责任包干小组排查、协同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效规范涉旅市场。

2024年郴州市共开展暗访明报14期,下发并办结各类工作交办函183件,排查并整改完成涉旅相关问题1262个,专项问题22个,立案查处酒店价格违法案件6家,受理并妥善处置涉旅投诉81起,按照“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常态长效”的要求督促问题整改到位,持续优化旅游环境。

郴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郴州市将坚持以铁腕治旅,不断强化旅游品质保障,全面深化涉旅领域顽瘴痼疾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凝聚整治合力,加强对涉旅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指导,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方责任,对全市涉旅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游客满意度进行全方位监督,进一步创响“郴心服务”旅游服务品牌。


下附《郴州市2025年“五一”假期涉旅行业负面清单》:

为规范郴州市2025年“五一”假期涉旅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与权益,结合各涉旅行业特点整理出以下负面清单:

一、旅行社经营负面清单

第一条 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

第二条 通过夸大景区特色、虚构优惠政策或使用“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等误导性广告吸引游客;承诺与实际服务不符的行程内容(如虚假“VIP免排队”“独家路线”等),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第三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不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四条 安排无证导游上岗,默许导游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

第六条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

第七条 为规避监管,签订实际费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实际行程与合同行程不一致的“阴阳合同”。

第八条 拒绝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合同中模糊化关键条款(如住宿标准、交通方式等);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不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十条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二、旅游景区经营和管理负面清单

第一条 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优惠政策,未做好收费公示。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

第二条 临时涨价、捆绑销售(如强制购买联票);停车场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费,拒绝对游客车辆提供票据。

第三条 无证经营旅游项目(如未取得高风险项目许可的漂流、蹦极);

第四条 超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不实时公布在园人数并启动限流措施;高风险区域(如玻璃栈道、漂流项目)未配备安全员或未检修设备前开放。

第五条 特种设备(如缆车、玻璃栈道)未定期维护、超期服役,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在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悬崖步道无护栏)。

第六条 未提供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设施。

第七条 景区内存在“黑导”“黑车”,或纵容商户占道经营、扰乱秩序。

三、餐饮住宿行业经营负面清单

第一条 经营者未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但没有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二条 经营者虚构原价宰客、虚假折扣(如标注“原价100 元” 实为虚构),未明码标价并提前告知加收费用(如服务费)。

第三条 经营者单方取消已确认的预订订单,或临时涨价(如“五一特价”预订后加价)。

第四条 餐饮经营者使用过期食材、未经检疫的动物食物制品,后厨卫生不达标不得营业;添加非食用物质(如金箔粉、苏丹红)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如超量使用防腐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患有传染病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如肝炎、肺结核患者)。

第五条 酒店、宾馆、民宿等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房源图片(如用“滤镜”掩盖实际环境),或隐瞒周边施工等影响入住的信息。

第六条 酒店、宾馆、民宿等提供消防设施不全、卫生条件差的客房(如床品未一客一换、霉变房间)。

第七条 经营者未定期维护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或特种设备超期服役(如未取得年检合格证明)。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如占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

第八条 泄露客人姓名、联系方式、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

四、旅游交通经营和管理负面清单

第一条 高铁站、景区接驳点出现出租车(网约车)拒载、议价、绕道等行为;公交线路未保障热门景区班次密度,无故缩减运力。

第二条 重点景区周边道路因疏导不力导致长时间拥堵,未设置临时指示牌及应急通道;纵容社会车辆占用旅游大巴专用停车位,或村民私设停车位违规收取停车费。

第三条 “黑车”拉客拒载、甩客或擅自加价。

第四条 旅行社租用无资质车辆或签订虚假包车合同(如 “阴阳合同” 规避监管)。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包车合同或擅自变更线路。

第五条 旅游包车未落实“五不租”要求(未取得许可、无有效证件、未安装定位、未投保、未签合同)。

第六条 驾驶员无证上岗、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4小时未休息)或超速行驶,驾驶员在车内吸烟、接打电话或播放低俗内容。

全市各涉旅企业要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经营中不得出现上述负面清单行为。郴州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旅领域市场经营行为的管理,对涉旅经营者发生上述清单中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据实予以严格整治惩处。


一审:何庆辉,二审:罗徽,三审:陈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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