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9月11日讯(通讯员 刘建军 李江林 黎铁梅 记者 颜石敦)9月7日,郴州资兴市人民法院对李某、申某、戴某、蒋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据介绍,这是郴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蒋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租赁仓库非法收购、贮存废弃铅蓄电池。先后将拆解出来的粗铅进行冶炼,然后销往江西、永兴等地。四名被告人把拆解废弃铅蓄电池过程产生的铅粉、电解液等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处置,对周边水域水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租赁仓库及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到资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蒋某在接到通知后也到案配合调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戴某、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名被告人并处罚金10万元,连带承担废酸污染水体的环境修复费用97.27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有关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