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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两中学生抢劫同学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7-02-15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曾亮

  华声在线郴州2月15日讯(通讯员 曾亮)因5元钱而产生矛盾,两中学便伙同他人殴打抢劫同学,在花季年龄里触犯刑法而遭受刑罚。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17周岁的唐某、王某系嘉禾两所中学九年级学生。2015年9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王某、李某(另案处理)在嘉禾县城某网吧门口看见唐某的同班同学彭某。唐某为在两人面前“逞威风”,便向彭某要钱,彭某逃跑后被王某抓住,见无法脱身,彭某只得拿出了5元钱给唐某。事后,彭某将其被唐某抢了5元钱的事反映给了学校老师,唐某得知后便一直伺机报复。

  2015年9月29日15时许,唐某发短信给王某,授意王某和李某到嘉禾县袁家镇某中学附近寻找彭某。李某骑着摩托车载着王某在袁家镇某村找到了骑着摩托车准备回家的彭某。随后,王某、李某两人将彭某挟持到一所中学门口,由李某负责看守,王某驾驶彭某的摩托车到唐某家中接唐某。接到唐某后,三人将彭某挟持到一处祠堂门口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唐某、王某拿走了彭某的白色手机一部。殴打完彭某后,唐某、王某将彭某摩托车骑走。随后,李某提议将彭某的摩托车卖给了一家维修店,唐某和王某同意,三人便将摩托车卖给了一维修店老板李某,卖得赃款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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