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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捷径规避法律约束,终导致合法诉权丧失
发布时间:2016-12-26   来源: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作者:李佩霖

  华声在线郴州12月26日讯(通讯员 李佩霖)近日,李某因不服法院裁判,欲通过规避法院审判、向检察院申诉来寻求救济,该案件最终被桂阳县检察院驳回。

  经审查,2015年9月16日,李某因大家纠纷向桂阳县法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为李某的证据瑕疵导致其预期的赔偿金未能拿到,李某不服判决,大闹法院,在法院告之其上诉权利后,李某坚称一审法院背后捣鬼,拒不采纳法院建议,导致错过上诉期限,李某可以上诉但未上诉,而是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转而向检察院申诉。李某想通过规避法院约束、向检察院申诉的途径对自己的诉求进行救济,但此种走捷径的方式并不符合法律程序。《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是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李某在寻求法律保护的同时又想规避法律约束,最终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丧失。广大人民群众在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同时,切记要谨遵法律规定,切莫自作聪明。

  【编辑: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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